「必备」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5000字(模板9篇)

  音乐热评网栏目推荐你阅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专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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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家越发的相信法律的时代里,合同在很多场合下都会使用到,拟定合同既有约定也可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的比较应该看哪些方面?音乐热评网的编辑现在推荐你阅读一下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1】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

  住址: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责任人:

  住址:

  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型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6、工程期限:

  (1)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总共_________日历天。

  (2)开工前_________天,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二、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2)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4、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_____,_____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四、工程检查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乙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5、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不得动用,若甲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乙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_____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5)其它_________。

  3、价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期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乙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七、施工准备

  1、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2、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八、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九、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1)开工条件:_________________;

  (2)完成时间: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1)时间:

  (2)地点:

  (3)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__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_____分

  4、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

  十、乙方工作

  1、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

  2、成品保护的要求:_________

  3、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________

  4、施工场地整体卫生的要求:_________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甲方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偿付乙方赔偿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_________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________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十一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五、附则

  1、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________份。

  2、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2】

  建设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甲方在略阳城关镇官地山村柳树坝开发的“利玛花苑”5#楼修建工程,现承包给乙方施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友好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施工承包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2、3、4、工程名称:略阳“利玛花苑”5#楼 工程地址:略阳县城关镇官地山村柳树坝 建设规模:地上18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约.22m2 建筑结构:框支剪力墙

  二、承包形式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三、承包范围:“利玛花苑5#楼土建工程(不包括电梯和门窗)

  四、工程价款

  1.按(______)《陕西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______)建筑安装定额》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价,下浮3%作为本工程结算价。

  2.工程量清单中材料调差,以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价差5%以内不作调整,价差超过5%以上部分调整计价。

  3.本工程未发包部分,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的3%作为工程配合费支付给乙方。

  4.乙方领取的全部工程款必须开据正式税务发票,所缴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承包条件

  1.乙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施工二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建造师资质,并取得了安全B证。

  2.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施工,检验施工方的实力,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本工程量清单计价总额2640万元的10%,即26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1.本工程由乙方垫资到正负零,正负零以上每三层混泥土现浇板面结束(3—5工作日),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总额5%的工程款。

  2.本工程主体封顶,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到本工程合同总额的60%.3.主体完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5%的工程款。

  4.室内外粉刷基本完毕,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5%工程款。

  5.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20%的工程款。

  6.剩余部分工程款,三个月内工程决算结束,除扣留合同总额

  3%的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付清。

  7.履约保证金退付:在本工程主体封顶后退还乙方保证金50%,余额在工程结束后全部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七、工程工期、质量:

  1.工期:按定额工期计算,完成施工任务。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图交给甲方建档保存。

  八、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监督和管理。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核乙方完成施工任务,签署工程款支付令。

  2.甲方负责与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3.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施工有关的事项和周边相邻关系。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挥。确保工程质量全面达标。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人身伤亡等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和技术力量,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建筑材料,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确保工期和质量。

  7.乙方应为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违约责任:

  以上合同条款任何一方如有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本工程总价1%的违约金。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书与乙方中标后甲乙双方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如有冲突,工程决算时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其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工程项目部可开设独立账户。甲方所拨付的工程款(除甲方代扣工程总额的%的管理费外)可直接拨付给项目部。

  十一、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监理一份、项目部一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3】

  法定施工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内部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设施工方工程委托乙方完成,为遵照《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迅速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工程任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和管理权限,特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3、工程内容:

  4、合同价款:建筑面积㎡,工程单价/㎡,金额暂定元,最终以建设单位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5、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实施方法:工程项目的承接,合同签订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项目实施由乙方全面负责自行筹措、承担、承接实施项目所需资金,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三、承包内容:

  1、乙方必须履行建设方与发包方(本合同的甲方)所签订合同全部内容,发包人在合同中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工程质量以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以建设方所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若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为该项目的安全责任人。杜绝工伤死亡、重大设备、火灾等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组织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4、施工组织与工程保修由乙方承担。

  四、财务管理:

  1、甲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和财务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2、为乙方提供工程款(劳务费)帐户,如需开发票,按国家税收标准收取税费。工程款(劳务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拉着他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3、乙方(自行完善)承担为实施本项目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及企业管理费等税费,否则概由乙方负责。如需开发票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汇款中代扣代缴。另缴合同印花税3,工商、建委合同登记费2。

  4、乙方自愿采取项目工程汇款按总金额比例或包干一次性缴纳管理费元,在签订合同时完善财务手续。

  五、人员管理:

  1、项目实施所需的一切人员由乙方选定、雇佣。不准雇用国家规定的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和不适宜从事建筑作业的人员做工。按发现行政策规定为民工足额按时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障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证民工工资发放到位,按重巨劳发(xx)2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建设施工单位的拨款首先造真实工资花名册(由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直接发放给民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对项目所有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负责,包括治安、计划生育、暂住人口、精神文明等。

  3、如需甲方派遣管理、技术人员,由甲方选定,经费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公司的有关资料,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资料用作其他项目。

  2、协助乙方协调项目工程内部关系,为项目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3、对乙方所施工的进度、质量、工程结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安全施工和搞好安全防护措施。

  4、在可能范围内有偿向乙方提供施工机械设备、技术、器具等。

  5、会同承包人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程的各类会议。

  七、乙方责任和义务:

  1、在施工中必须按建设方技术文图执行,安排持有上岗证人员负责该工程技术。

  2、按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标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方的工程,保证及时发放民工工资不得有损公司声誉。

  3、不得转包本项目给他人施工。

  4、该工程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承担施工中或施工过程内外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5、负责对该工程职工进行社会道德安全文明施工技术,爱护公物,法律、法规,八荣八耻的教育,做文明施工,争创优质工程。

  6、在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签盖合同章齐全后必须返还壹份给甲方;如甲方先盖章,乙方应预缴100元,乙方交回合同后退还乙方预缴款100元。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执行,或者无法正常实施本项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暂扣乙方的工程款、机械、设备、材料和临时设施进行债权债务清算。

  九、工程完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工程地点:

  1、乙方为甲方承建的改造工程范围,内容和质量标准。

  (1)改造工程总建筑面积m2。

  (2)改造工程内容:

  (3)工程质量严格按甲方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人身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及处理。

  (6)工期:整个改造工程总工期为天,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自然条件影响,停电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其工期顺延。

  二、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

  1、向乙方做技术交底和工程改造要求。

  2、提供电、水及便利的施工现场条件。

  3、及时支付工程款,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三、工程价款的支持:

  1、经双方商定执行一口价 万元。

  2、合同签定时拨 万元,土建材料,钢材进入现场付 万元,购彩钢复合板及压型板前再付3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尾款 万元。

  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期:_________________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 份,其中,发包人_____份,承包人_____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盖单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5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0.3.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确定。

  1.18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 23.2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2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3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22.1 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标准和规范

  4.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 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 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7.1.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1.5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0.3.1 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6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 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1.8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监理人

  8.1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 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 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 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1.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 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1.6 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1.8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 10.1.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3 开工

  10.3.1 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除第 10.4.1 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7.1 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1.3.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 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安全绿色施工

  1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 14.1 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 16.2.1、16.2.2 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计量

  17.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合同价款支付

  18.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验收

  19.1 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移交

  20.1 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3 发包人无故未在第 20.1 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 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结算

  2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1.3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2.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违约

  24.1 发包人违约

  24.1.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

  24.1.2 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承包人按第 24.1.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承包人违约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4.2.2 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 21 天内, 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索赔

  25.1 发包人索赔

  25.1.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5.1.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 (或) 延长的缺陷责任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执行。

  25.2 承包人索赔

  25.2.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5.2.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保险

  2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6.2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8.争议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代表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监理人

  8.1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7 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6】

  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7】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8】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篇9】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如下:

  BF20xx021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 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五、质量标准

  年月(¥ (¥元); 元)。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发 份,承包人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生效。 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

  发包人:

  住 所: (盖单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签字)

  月 委托代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年(签字)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 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 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8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 他场所。

  1.15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0.3.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确定。

  1.18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 23.2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 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2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3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22.1 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 标准和规范

  4.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 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 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

  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

  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 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 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 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 理。

  7.1.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 进行设计交底。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 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1.5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0.3.1 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6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 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 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1.8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

  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 监理人

  8.1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 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 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 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 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 范围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 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 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 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 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1.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 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1.6 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 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 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 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 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1.8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项目经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约定的授

  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 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 10.1.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响。

  工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

  10.3 开工

  10.3.1 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除第 10.4.1 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7.1 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 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 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 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 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 工程质

  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 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

  查

  11.3.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1.4 清除不合格工

  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 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 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 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 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 14.1 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保管。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 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 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 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 16.2.1、16.2.2 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 专用合同条款。

  17. 计量

  17.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提 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 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 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 度款。

  18.3 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 度款同期支付。

  19. 竣工验收

  19.1 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

  19.2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 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工 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 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 同条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3 发包人无故未在第 20.1 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 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 结算

  2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

  21.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1.3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 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 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 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 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 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 违约

  24.1 发包人违约

  24.1.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

  24.1.2 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承包人按第 24.1.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承包人违约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4.2.2 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 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 21 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 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 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 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 索赔

  25.1 发包人索赔

  25.1.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 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 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5.1.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 执行。

  25.2 承包人索赔

  25.2.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 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5.2.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 保险

  2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6.2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28. 争议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 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 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 限: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发包人代表姓名: 发包人代表职务: 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其他事项:

  8. 监理人

  8.1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1.7 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

  9.1.10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

  9.2 项目经理姓名:

  授权范围: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0.1.2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0.5 工期延误

  10.5.1(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为:

  11. 工程质量

  11.3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3.1 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14. 材料和设备供应

  1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15. 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2 本合同价格采用

  16.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6.2.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6.2.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

  17. 计量

  1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计量周期: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18.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19. 竣工验收

  19.1 竣工验收条件:

  19.2 竣工验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场:

  21. 结算

  19

  21.1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

  21.2 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

  21.3 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 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保修期起始时间:

  23.2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 月。

  24. 违约

  24.1 发包人违约

  24.1.4 逾期付款违约金:

  25. 索赔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

  26. 保险

  2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27.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7.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28. 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 (2)第二种:依法向

  29.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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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 | 施工合同 | 工程合同范本 | 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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